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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日期:2008-04-22 作者:教学科 浏览次数: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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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林教[2008]7号

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院、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特制定南京林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本章程经43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林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南京林业大学

                                  OO八年四月七日

南京林业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新世纪需要的、具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特设立南京林业大学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 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校教学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学校的教学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教学委员会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教务设备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各院主管教学院长组成。         

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设副主任二名,委员若干名,秘书二名。校教学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专业委员会若干个,校教学会委员至少参加一个专业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关于教学工作方面的规划;

2、审议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主要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

3、制定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

4、负责教学评估的研究和指导;

5、对全校各类课程建设进行评审,并对课程建设的成果检查、验收;

6、审定学校教学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7、研究有关专业建设和管理的议题;

8、研究有关教材建设和管理的议题;

9、其它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林业大学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林业大学教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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