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关于给予朱涵雯等两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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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南林教[2015] 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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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关于给予 朱涵雯等两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朱涵雯,女,江苏江阴人,1996年08月生,现为南方学院材料化学(南方)专业学生,学号为n141103230。该生于2015年3月4日的《高等数学A(1)》补考中找其他同学代考。 包慧,女,江苏无锡人,1996年08月生,现为南方学院材料化学(南方)专业学生,学号为n141103201。该生于2015年3月4日的《高等数学A(1)》补考中代替其他同学考试。 为严肃校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据《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南林学[2008]25号)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朱涵雯等两位同学留校察看处分。 南京林业大学 2015年4月20日
主题词:处分 决定 校长办公室 2015年4月20日印发 共印1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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