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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开展09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9-01-12 作者:教学科 浏览次数: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09年江苏省高等
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苏教高〔200843

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2号)精神,2009年我省将继续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本次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为全省高等院校教师及其他与教学相关人员近年来取得的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强化教学管理、促进优质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已获得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或获得2007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与一等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审。
  二、评选条件
  申报本次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其申报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本省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2.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3.具有较强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国或本省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4.申报成果应为2004年以后所取得。
  三、评选数量与推荐限额
  1.评选数量:2009年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20个,一等奖60个,二等奖120个。同时在2009年、2007年评选出的省级特等奖和一等奖中,根据限额,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教学成果奖。
  2.推荐限额:“985”高校每校推荐名额不超过10个,“211工程高校不超过8个,其他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和综合性大学不超过6个,一般本科高校不超过4个,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不超过3个,省示范性高职院校不超过2个,其他高职高专院校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各推荐1个。
  学校仅限推荐一等奖与二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推荐名额的1/2。总名额与一等奖名额均不得超额申报。
  四、其他事宜
  1.所有申报的教学成果均应经过实践检验,检验时间指教学成果正式付诸实施或试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时间。实践检验时间截止至200812月底。
  2.每项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3.申报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1)《2009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附件一)书面文本一式2份,并按EXCEL格式将表格电子文档发送至jsjxcg@126.com
  (2)《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附件二)及所申报教学成果的总结(不超过3000个汉字)书面文本各一式10份。
  (3)具体教学成果(如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及其获奖证书复印件、有关评价意见等,各1套。
  请按照《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有关申报材料的填报要求》(附件三),认真准备上述材料,并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确保真实科学,准确无误。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并追究申报人及相关审核人的责任。
  请各院校集中于200929—13日将推荐材料报送省教育厅1519室;于200929日前将具体工作联系人信息表(附件四)发至jsjxcg@126.com
  联系人: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王建军、徐庆;电话:025-8333555683335159;电子邮箱:jsjxcg@126.com
  文件所有附件可从江苏教育网(http://www.ec.js.edu.cn)行政公文栏目下载。

  附件:1. 2009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
     2.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3.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有关申报材料的填报要求
     4.联系人信息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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