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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日期:2008-05-03 作者:教学科 浏览次数:
 

南京林业大学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校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学校对本科专业的设置、调整、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充分利用现有学科和教学资源建立跨学科的专业上。新设专业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先发展信息科学、生命科学、新材料科学等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及交叉学科专业等。

第三条        本科专业(专业方向)设置及调整,必须按本办法程序办理。

第二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四条        增设本科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2、具有学院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的论证报告,招生规模一般为每年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按具体情况决定);

3、有专业建设方案、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等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4、有完成新专业教学计划必需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

5、具备新专业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条件。

第五条              各学院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学校每年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六条              专业审批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七条              申请增设新专业或专业方向的学院,应在每年630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1、学院学科发展规划;

2、专业建设方案;

3、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4、增设专业可行性论证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理由,人才需求调研分析及其它情况);

5、新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6、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7、增设目录外专业,要增加以下材料:

(1)    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2)    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3)    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第八条              学校于每年9月份召开专业指导委员会会议,对新增专业进行评议。凡经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的专业,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向江苏省教育厅申报,经省教育厅或教育部批准设置的专业,一年后可正式招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校专业指导委员会对新设专业的建设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限期改正,否则将停止招生直至撤消专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专业设置审批和备案工作,由教务处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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