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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建设省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的通知
日期:2008-07-02 作者:教务处 浏览次数:
 

省教育厅关于启动建设省级高等教育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的通知

苏教高〔2008〕4号

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着力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根据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总体部署,我厅决定启动开展省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以下简称省级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的目的意义
 建设省级人才培养创新基地,旨在支持鼓励高等学校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在教学理念、教学方式、实践教学、管理机制等方面开展实验,勇于创新,努力建设一批各具特色优势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着力构建面向各类学生、多样化的江苏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为实现“两个率先”、建设创新型省份和创新型国家做出积极贡献。
   二、建设的主要原则
  1.注重服务全局,综合创新。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对创新人才培养的需求,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创新人才培养规律,把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建设与服务贡献社会有机融合,与时俱进,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创新。
  2.注重分类建设,以生为本。紧密结合高等学校的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从人才培养工作实际出发,以生为本,分类指导,把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有机结合,激励学生自主学习,激发学生创新动力,激活学生创新潜质,让各类高校与各类专业的学生各取所需,各展所长。
  3.注重突出重点,形成特色。紧密结合高等学校现行人才培养模式亟待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充分发挥省级人才培养创新基地改革特区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验,努力形成一批富有特色的改革创新成果。
     三、建设的重点方面
  省级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建设,重在开展综合性、系统性的创新实验,重在突出培养形式、教学改革和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实验。
如在培养形式方面:重点围绕校际合作、校企合作和国际合作培养创新人才;以区域教学联合体或职教集团等形式为载体,联合培养创新人才;跨学科门类、跨培养阶段(本硕博贯通)综合培养创新人才等。
  如在教学改革方面:重点围绕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教学、研究性教学、工学结合与顶岗实习、文化素质教育等多元因素的相互融合,系统改革,综合培养创新人才。
  如在运行管理方面:重点围绕学分制与弹性学制、以服务师生为根本的开放管理、创新教学组织形式等多方面开展实验,为创新人才培养创设良好的环境氛围。
  四、建设的数量条件
  1.遴选数量
  在学校全面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的基础上,拟在“十一五”期间遴选建设100个省级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其中2008年首批遴选建设50个。
  2.基本条件
  (1)选题与载体方面:实验选题属于现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关键环节,改革力度大,创新内涵深,突破原有模式。实验载体选择得当科学,覆盖面较大,便于组织实施。
  (2)目标与内涵方面:实验目标明确,符合本领域复合型拔尖创新人才、应用性人才或高技能人才等相关类型创新人才培养的需求,具有创新性、综合性和示范性。实验思路清晰,培养方案富有创意,特色鲜明,操作性强。
  (3)重视与保障方面: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建设得到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在政策、经费、制度、管理等方面,能够保障高水平实现基地建设目标,保证形成示范性的建设成效。
  (4)现状与基础方面:学校围绕实验主题已经开展了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验,具有先期建设基础,积累了一定的建设经验。
  五、申报要求
  1.推荐限额
  省级人才培养创新基地面向全省高等学校,根据学校类型和实验领域择优建设。可以以学校、院系、专业大类等一定的教学组织形式为载体进行申报,鼓励跨学科、跨校、校企联合申报。
  请各校严格按照省级人才培养创新基地建设的基本条件,推荐申报确有重大改革创新的实验基地。每校推荐数量不超过1项。已评为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项目不重复申报。
  2.申报材料
  书面材料:(1)《2008年江苏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申报表》(附件一,一式十份);(2)实验基地现有人才培养模式(一式十份)。
  电子材料:(1)《申报表》和《培养模式》的Word格式电子版材料;(2)学校联系人信息表(附件二)。
  3.申报时间与地点
  请学校于4月23至30日将申报材料报至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教育大厦1519房间;邮编:210024;联系人:张晓宁;联系电话:025-83335555;电子信箱:
zhangxn@ec.js.edu.cn
  附件:
     
1.2008年江苏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申报表
     2.学校联系人信息表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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