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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日期:2012-10-23 作者:省教育厅 浏览次数:

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
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文件的通知
苏教高函〔2012〕26号

各本科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将本科专业设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总体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高校自主设置专业的主体地位。除62种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目录》)的新专业外,其余专业均由高校自主设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不再进行审批。各高校应以此为契机,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现有本科专业整理工作。各高校要依据新《目录》和新《规定》,做好学校新旧专业的对应调整,按照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及时修改和调整本校的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建设,使学校的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才成长发展需要、更加符合自身办学特色,发挥优势,办出水平。
  二是修订现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高校要依据专业整理结果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积极借鉴“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实施以来的教学改革理念、措施和经验,及时将其固化在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过程之中,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是强化专业评估机制。各高校要强化专业质量自我评估意识,建立校内本科专业建设自我评价机制,健全校内专业建设质量保障制度,积极参加本科专业认证和专业评估,积极参加工程、医学等领域的与国际实质等效的专业认证,定期发布本科专业建设质量报告。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省教育厅将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评估结论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的依据。
  四是审慎增设新专业。各校要依据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定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据区域优化产业结构导向,按照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在师资、实验室、课程和经费投入等办学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科学慎重地增设新专业。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省教育厅将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二、新专业申报工作要求
  1.高校2012年申报新目录中的专业(国家控制布点专业除外),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于10月31日前提交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公共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以下简称平台)上;公示期满后,请各高校于12月5日前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各一式2份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各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jszhuanye@126.com。
  2.高校2012年申报新目录中的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尚未列入新目录的新专业,请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于10月31日前提交到平台上;公示期满后,请各高校于12月5日前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审批专业适用)》一式5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一式2份、公示期间所提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式2份报省教育厅高教处,各材料电子版同时发送至jszhuanye@126.com
  3.自2013年度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时间、程序等将严格按照新规定执行。如无新的要求,省教育厅将不再另发文件布置。
  三、其他事项
  1.本科专业申报工作其他要求、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和要求详见教高厅函[2012]34号文件。
  2.有关文件、表格可从江苏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ec.js.edu.cn)行政公文栏目下载。联系人:徐庆,联系电话:025-83335558,83335159。
  附件:1.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现设本科专业整理和2012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34号)

  

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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