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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13-11-04 作者:教务科 浏览次数:
 

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南林教[2002]38号(20124月修订)

一、弹性学习年限

第一条  我校标准学制为四年,每学年分为秋季与春季两个学期。按照四年制定指导性培养计划。

第二条  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校学习36年。学有余力的学生每学期可适量增加修读学分;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适量减少学分。 

第三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停学)超过六年(服兵役除外),自行退学。

二、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确有特殊困难者,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才能保留入学资格1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

新生来校报到时必须一次性交清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方可注册(详见南京林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招生办公室对新生进行复查后,在三个月内将正式新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科。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缴费规定于一周内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本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学生若不能如期注册,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又没有注册,逾期超过两周以上又无重大特殊原因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课程与选课

第八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理论教学体系课程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公共课、科学与技术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特色(专业方向)课程。

2、选修课:在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按照业务范围和方向,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展知识面,分设若干类选修课。学生必须按要求在各类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九条  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

1、学生根据本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按学期选定课程。各院分管教学的院长负责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2、全校每学期开设60-70门全校公共选修课供学生选择,要求文科类、管理类、经济类、法学类、专业学生选修一定学分的自然科学类及艺术类课程;艺术类专业学生选修一定学分自然科学类及人文类课程;理、工、农科类专业学生大学选修一定学分人文社科及艺术类课程。

3、学生所选课程一经核准,一般不得更动。

4、选课程序:

原则上每学期第1周,本学期选修课冲突的进行换选;第23周,各学院进行下学期选课前指导及课程介绍,第4周,各学院组织学生上网选择下学期课程。一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15人,全校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少于50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予停开,并由各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四、成绩考核与学分记载办法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及格以上,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学分应同时记载,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成绩的记载采取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进行记载。考试课程的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  在弹性学制内,对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的学生,学校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在开课学期的下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如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在同类课程中另选其它课程。重修考试不及格者,继续重修。重修或另选课程必须按规定交费,申请办理手续在学生所在学院。补考和重修考试成绩在登记成绩时均标注说明。

第十三条  课程首次修读考核成绩及格以上但成绩不理想的,可以申请重修1次,但在成绩记载时,加注及格重修”(但该课程重修成绩不参与学校评优、保研、评奖等排名)

第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学院申请(因病者需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可以缓考。

第十五条  凡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六条  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回我校原专业复学的学生,我校承认其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对已修课程或修完课程总学时数五分之四的课程,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办理缓考手续,复学后,由学生申请、任课教师认定、学院上报教务处,认定成绩记为合格或不合格。认定为合格者给予相应的学分;也可以参加课程考试或免费重修一次,取得实际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按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由教师评定成绩,作为评定学期成绩的依据之一。学生无故不交作业,不参加实验、实习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组讨论决定,不准其参加学期考试,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九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第二十条  对于因选修、重修、辅修等原因发生考试时间冲突的,应参加本班课程的考试,其它课程按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教育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上体育保健课。记载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课和学年思想品德评定、毕业鉴定,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的实际答卷差距很大,确有必要复查时,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复核。

第二十四条  学分与绩点

1、理论课原则上16学时为1学分,其中部分公共选修课和体育等课程32学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原则上每周为1学分。

学生通过参加科研活动及某些学科竞赛,取得相应成绩者,也可以获得一定学分。具体办法参见《南京林业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2、采用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方法如下: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a.百级分制:

成绩100-95  94-90  89-85  84-80  79-75  74-70  69-65  64-60   <60

绩点  4.5    4      3.5     3      2.5    2     1.5    1      0

等级  优(A       良(B        中(C    及格(D 不及格(F

b.五级分制:

成绩等级  优(A   良(B    中(C   及格(D    不及格(F

        4.5        3.5            2.5         1.5            0

        95         85         75          65            0

2)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考核后所得的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得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总数,即为该生该时期内的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每学期计算一次。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评定优秀毕业生、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及学籍处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免听、免修、补考和重修

第二十五条  免听、免修。

1、对于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且连续两学期修读的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数额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学院批准,教务处审定,可取得自由听课资格,允许对选修课程不参加课堂听课,但要完成作业,参加实习、实验、课程设计以及期末考核,方能取得该课程成绩。

2、对于在本校或指定学校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只要学分、学时相同,即可免修现在所学课程。但需在开学后的第二至第三周到教务处办理免修手续。成绩记载时注明免修。如免修课程有实验或实践环节,需补做及格后才给予学分。

3、思政课、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体育、军训等课程不得申请免听、免修。

第二十六条  补考、重修。

1、在弹性学制内,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及格,学校将安排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应按标准在学院办理交纳重修学分学费。学校视报名人数及师资情况开设重修班,重修班的课程学习结束就进行考核。学校没有开设重修班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办理参加低年级开设课程插班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参加学期课程结束考试方式取得。

2、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

1)补考后仍不及格确实需修读该课程学分才能毕业又不能换选的课程。

2)缓考不及格确实需修读该课程学分才能毕业又不能换选的课程。

3)严重违犯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课程。

4)旷考或缺考(包括申请缓考未获准、考试不交卷,故意不参加考试等)确实需修读该课程学分才能毕业又不能换选的课程。

5)未办理免听手续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重修。

6)经学校认定必须重修的其它课程。

3、课程补考和重修考试缺考或旷考的同学,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考试机会。

4、重修课程因时间冲突可以办理免听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同意后,学院批准,教务处审定,才准予不随堂听课,在按要求完成作业、参加实习、实验、课程设计,经任课教师审查通过者方可参加课程结束考试。

5、成绩不及格课程重修次数不作限制,但在成绩记载时,加注重修

6、课程首次修读考核成绩及格以上但成绩不理想的,可以申请重修1次,但在成绩记载时,加注及格重修”(但该课程重修成绩不参与学校评优、保研、评奖等排名)

7、重修的组织实施

每学期第23周,重修学生完成网上重修报名工作, 2011级以后的学生(包括2011级),按学校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收取重修费。重修人数在20人以下的一般采取插班听课,重修人数达20人以上的可利用双休日组班上课。

六、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1)全日制一年级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对申请转入会计、园林、景观建筑设计、工业设计(家具设计)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专业,只要第一学年无不及格纪录,并且第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超过3.0或平均学分绩点列班级前2名;对申请转入其他普通专业,只要第一学年无不及格纪录,均可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按《南京林业大学优秀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提出转专业申请,由所在学院推荐,经转入学院考核后报转专业领导小组审批后,可转专业;

2)对确有专长(如:获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转到相应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或因健康原因或学习能力取向不适应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本人也可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前,提出转专业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审核同意,交拟转专业所在学院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审批同意,报校转专业领导小组批准后降级就读,在新专业学习过程中,不得申请提前毕业(不受转出、转入名额限制)。

3)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可允许转专业;

4)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由所在学院提出,经主管校长推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经省教育厅批准备案后,发文通知我校,抄送当地公安部门。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由所在学院提出,主管校长审查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江苏省教育厅和我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结束前办理。

七、学业警示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学业警示。

(一)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12学分(补考后)(最后一学期除外)。

(二)每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30学分(补考后)。

第三十一条  学业警示每学期公布一次。每学期初由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公布学业警示学生名单,相关学院按要求向学生发送学业警示通知书,并通知学生家长。

八、休学、复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本科生不得超过六年,专科生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原因,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因入伍而未参加课程考试的,应办理缓考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手续和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由学生本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的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共同签署意见转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2)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所有言行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原来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在休学期间停发;带工资的,由原单位按国家劳保规定执行;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者第二年不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公费医疗规定每季度向学校报销,最迟不能超过当年年底;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5)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但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下一学年对应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一般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3)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者。

2)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者;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超过六年,专科生超过五年者;

5)不按规定缴纳学费,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而且连续两学期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经过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因其他特殊情况,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对仅因受到学业警示而退学的学生,可在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降级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年,规定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内,每学期获得学分≥12学分且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30学分者,可恢复学籍。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手续和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共同提出书面意见,送教务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决定书,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4)学生在接到学校发出的退学决定书后,须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校不负责解决。

6)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九、考勤与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上课(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无故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计。教学计划规定的劳动技能训练、军训,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故请假,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长签署意见,交班主任批准;

2)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班长签署意见,交班主任审核后报学院分团委书记批准;

3)请假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的,由分管教学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意见,送教务处签署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请假单均须送学院分团委存查,请假期满随即到学院分团委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十四条  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始考勤,班长要认真如实填写,并于每周一下午将本班学生点名册交本学院分团委审阅汇总,班长要主动、及时向任课教师报告学生请假情况,对旷课的学生,由各学院进行教育、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教务处。

对于符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具有自由听课资格的学生,其不参加听课的课程,可不予考勤。

十、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德道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弹性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并满足其它要求即可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对在弹性学习年限内正常毕业并符合我校《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的本科生,经本人申请可授予学士学位。无学籍学生一律不发给国家承认的证书。

学生提前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5,经院长审定,允许提前做毕业设计(论文),提前毕业,提前报考研究生。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和最后一年的选课计划,经学院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校可允许其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对在以上期间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收回),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须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按期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在校学习年限的学生,需由本人在第八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并交清学校规定的费用后,可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放弃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  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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