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教材建设>>管理文件
南京林业大学教材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日期:2009-12-24 作者:教材科 浏览次数: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林教[2009]51号

 

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教材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部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材采购工作,完善教材订购招投标制度,确保教材采购招标工作廉洁、科学、高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了《南京林业大学教材采购招标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林业大学教材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南京林业大学教材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教材采购工作,完善教材订购招投标制度,确保教材采购招标工作廉洁、科学、高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材采购招标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由招标办公室确定教材采购评标小组成员。

第四条  教材采购招标的项目管理部门是教材科。主要负责招标文件的起草、招标文件的意见征求、招标项目的调研、市场考察、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放邀请招标通知、资格审查、发放标书、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建立投标单位信息库等。

第五条  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对教材采购招标工作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招标办公室负责接受投标书、主持招标会议。

第三章  教材招标范围

第六条  南京林业大学本科、专科学生使用的教材以及自编讲义(印刷)均纳入招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招标:

1)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政策性采购教材,其采购按相关规定执行;

2)由于不可抗拒原因,不得不紧急采购的教材;

3经过审批同意的其他特定的教材。

第四章  招标投标 评标

第八条  教材科向学校招标办公室提交《南京林业大学教材采购招标文件》征求意见,并由学校招标工作委员会审批后发布招标信息

第九条  教材采购招标方式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由工作组根据招标项目确定。

第十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地点购买标书,标书一经售出概不退还。投标人的资质必须符合《南京林业大学教材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将投标书密封并加盖有法人印鉴后交学校招标办公室。

第十二条  教材采购评标小组成员对拟邀请的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1)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十三条  教材采购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举行开标活动。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其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第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标法,确保性价比最优。

(1)招标工作组集体决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坚持质量优先、服务至上、价格从优,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

(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化、高效的要求。

第十五条  教材采购评标工作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认真阅标、询标和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认真比较和评价。

第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教材采购评标工作小组根据评标记录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包括开标时间、地点;投标供应商的名单;教材采购评标小组名单;开标记录;评标方法和标准;投标供应商资质情况检查说明;投标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经教材采购评标工作小组评审后的入围招标人排序表;教材采购评标小组的书面评标意见。

第十七条  评标结束5个工作日内,教材采购评标小组向中标人下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未中标的标书将不退还。

第十八条  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到教材科签订供货协议书。

第十九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办公室应将所有招标文件材料据实完整保留,保留期限为5年。招标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报告、供货协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林业大学教材采购评标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 2018南京林业大学教务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