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08期末考试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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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林 业 大 学
南林教[200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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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期末考试管理的通知 南林教[2008]22号 各学院、各系(或教研组),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校历安排,从十九周起,各门课程进入集中复习考试阶段,为了加强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 为同学们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各学院、各系(或教研组),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南京林业大学本、专科考试工作条例》(南林教[2005]51号)的要求做好组织领导、考试方式、考试命题、阅卷、成绩评定、试卷归档及成绩报送、监考和巡考等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1、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教务处排定的《期末考试日程安排》 做好考试的组织、监考和巡视等工作。 2、 各学院要分别召开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监考教 师考试工作会议和主题班会,做好学生考前动员、诚信教育,组织学生认真学习《南京林业大学本、专科考试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及《南京林业大学考生须知》(见附件一),做好对学生的考试指导和遵守考试纪律的教育工作。 3、 监考教师要认真学习《南京林业大学监考规程》(见附件二)和《南京林业大学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相关规定(摘录)》(见附件三),严格按照监考规程监考,做到在考试开始前,向学生强调考场纪律,严禁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宣传学校关于考试违纪及作弊的处分规定,并严格清理考场,使学生打消作弊的念头;在考试过程中要对考场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坚守岗位,保持高度的责任心。通过监考教师的严格管理使学生在公平的环境中取得最佳成绩。 4、 在监考中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作弊苗头的要进行口头警告,及时提醒制止,防患于未然,对于不听劝告仍实施作弊的学生要坚决取消他的考试资格,取得作弊证据后,将作弊情节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并要求违纪作弊考生签字认可,经两位以上监考教师签名后及时上报,同时做好作弊证据的交接工作。对于期末考试提前一周考完的班级,原则上不得提前离校,学院要组织必要的教学或公益活动。 5、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学期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同学, 须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第2周学校组织的补考。每个同学在下学期开学前要认真检查本学期自己的期末考试成绩,做好补考课程的复习,及时参加补考。无故不参加补考,不得参加该课程的重修和毕业前补考。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选修课不再安排补考,所缺学分可以在同一模块中选修其它课程,必修课在学院报名参加重修班学习考试。重修报名人数超过20人的课程,学校视师资情况将开设重修班,重修班的课程学习结束就考试,重修报名时间另行通知。必修课重修报名人数少于20人的课程,学校不再开设重修班,学生可在离校前最后一个学期在学院报名参加毕业前补考,但每人报名课程不得超过5门。在标准学制内(本科4年,专科3年)已结业的学生,若仍有考试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在离校后两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重修班学习考试。 6、课程补考和重修考试缺考的同学,视为自动放弃该课程考试机会。 7、在期末集中考试前,学校成立期末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学工处、纪委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校教学督导组成员、教务处有关人员参加考场巡视,南京林业大学考场巡视安排(见附件四)。各学院也要成立期末考试领导小组,负责巡视本学院学生的考试。 8、毕业班课程的期末考试,教务处不再统一安排考试,由各课程所属教研组安排,所需教室与教务科联系。 附件: 1、南京林业大学考生须知 2、南京林业大学监考规程 3、南京林业大学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相关规定(摘录) 4、南京林业大学考场巡视安排 南京林业大学 二○○八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考试 管理 通知 附件一: 南京林业大学考生须知 一、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时间,于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入场,取消考试资格;迟到十五分钟以内者由监考老师在试卷内注明。考试需在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附件二: 南京林业大学监考规程 一、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并于考试开始前顺序完成下列工作: 二、考试开始后,指令考生翻转试卷,先填写班级、学号及姓名,然后答题。 三、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监考人员要逐一清点考生人数,登记缺考考生的专业年级及姓名。 四、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一般不得解答题意。若考生对试题字迹不清楚而提问时,应当众说明。 五、监考人员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为人师表,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考试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及检查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考场内看书、看报、闲谈、吸烟或做与考试无关的事情,手机一律关闭。对监考不认真负责或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监考人员应集中精力,忠于职守,秉公尽责,一旦发现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认定及处理》见附件三),应当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详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对作弊的考生试卷,由监考教师在其试卷首页写上“作弊”字样,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以零分记载),作弊物证、情况说明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送交教务处教务科。 七、考试时间一般为2个小时,有特殊要求的课程可适当调整。监考人员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拖延或提前考试时间。 八、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按“定位监控,走位巡查”方式监考。 九、考试宣布结束后,指令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整理试卷,卷面反扣于桌面,监考人员将试卷、草稿纸一并收回。收卷后要认真清点,查验试卷份数是否与实考人数相符,确凿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十、各考场主监考教师负责填写考场记录,随试卷一起装入试卷档案袋。 附件三: 南京林业大学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及处理相关规定(摘录) 一、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拒绝出示学生证(或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传、接纸条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相互对答案; 9、交卷后在考场内说话且不听劝告; 10、其他作弊行为。 (三)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二、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考试违纪、作弊者,课程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且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2、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两次以上作弊(包括两次)、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违纪、作弊者,学校将向全校通报,同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根据我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的将没有学位。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自然就没有学位了。 附件四: 南京林业大学考场巡视安排
带*的为每组的联络人,负责并通知本组成员于巡视当日(具体时间由每组的负责人定)到教五楼一楼大厅(东头)集合,并于当天巡视结束将巡视材料交教务处教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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