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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考试规程
日期:2009-06-02 作者:考试中心 浏览次数:

南 京 林 业 大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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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林教[2005]51

 

关于印发《南京林业大学本、专科

考试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 南京林业大学本、专科考试工作条例(2005 8 月修订)》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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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本、专科考试工作条例

( 2005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教学质量,严格规范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考试可以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以及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理论课和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核或考试。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各学院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试前要进行专门研究和布置:

1、召开学院领导办公会,结合本院情况研究落实做好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 、召开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议,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与纪律、试卷评阅、成绩评定等。

3 、召开学生动员大会,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


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从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高度教育学生端正考试态度,遵守考试纪律。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六条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上机考试,案例(实验)设计 ,撰写论文等,也可以几种方式相结合。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提出考试方式,涉及多名任课教师的课程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共同讨论决定。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应在教学日历中写明,学院汇总并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应明确考核内容与要求,制定科学的评分标准,保证考试质量。

第七条  考试命题

1 、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客观地考核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况,重点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引导学生温故知新、开拓思维的作用。

 2 、命题应以考教分离为原则,公共课、科学技术基础课及部分学科基础课原则上应采用计算机试题库进行命题;大部分学科基础课与专业课应采用试卷库进行命题。

3 、命题应保证覆盖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难易程度适中,题目份量足够,按普通学生的答题速度,每门课程至少要保证答题时间达到一个半小时。考试题型多样,文字规范。

 4 、对一些教学时数、教学大纲相同的公共基础课程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凡统考课程应成立 3 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

5 、每门课程均应制定二份题量、难度相当的试卷,即 A B 卷(在试卷上应注明 A B 卷字样),二份试卷的试题重复量不超过 30 % ,由考试中心从中随机抽取一份试卷作为考试试卷。学院、系(教研组)应对试卷命题工作

                                                                                   进行审核、把关。凡有明确答案的试题,均应附标准或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6 、试卷应按“南京林业大学试卷统一格式”编制,用打印机打印或用黑色炭素墨水笔书写试题,字迹清晰,便于印刷,且每题应注明应得分数。经系(研究组)主任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装入标准试卷袋密封,于考前一周将密封好的试卷袋送交考试中心印制,考前l 2 天到考试中心领取试卷和草稿纸,检查印制质量、核实份数。

第八条  复习迎考

1、考试前任课教师指导学生全面复习,安排好辅导答疑时间,但不允许以任何形式暗示考题或缩小考试范围。

2 、做好考生资格审查。按 南京林业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试行办法 的规定,学生无故不交作业,不参加实验、实习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系(教研组)讨论决定,取消其考试资格;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九条  考试时间

1 、根据校历和各年级的教学安排,由教务处确定停课集中考试的时间;非集中考试的课程,原则上在课程教学结束后二周内完成考核工作。

2 、集中考试一般按上午、下午二个时间段安排,笔试时间为 120 分钟,如有特殊情况,经考试中心同意,监考教师可延长考试时间,但最多不能超过 30 分钟,且不能影响其它课程考试。

第十条  考场安排

1、根据教学安排的实际情况,考场可以按自然班安排,也可以按教学班安排。考场容量须保证考生横向隔位(至少隔一位)就坐。阶梯教室除横向隔位(至少隔一位)就坐外,


纵向必须隔排就坐。

2 、全校停课集中考试的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全校停课集中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考试中心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  监考安排

1 、每个考场必须配备主、副监考教师各 1 人,大考场(三个自然班以上)监考教师不得少于 3 人。监考教师的安排由课程归属学院落实,学生所在学院协助安排。主副监考教师一般由任课教师或开课单位教师担任,全校公共课、基础课考试的副监考由学生所在学院的班主任担任。

2 、监考教师必须落实到人。各学院要在考试前向监考教师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其监考任务。

 3 、校领导、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有责任到考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十二条  试卷管理

1 、学院是试卷的责任单位,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2 、命题教师和接触试卷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卷内容。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同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 、试卷归档要规范。每学期学生考卷阅完后,按学号顺序理好,与试卷分析表,考场记录表,空白 A B 卷, A B 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成绩登记表,成绩评定说明,试卷袋,补考、重修试卷等一并送到相关学院档案室归档。

4 、必修课试卷送学生所在学院存档,选修课试卷送教师所在学院存档;

5 、“重修试卷”由任课教师送至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用档案盒存放,每班一盒并按学期和学号顺序整理好;

6 、补考试卷附在本门课程正常考试试卷的最后,并按学号顺序整理;


    7 、重修试卷、补考试卷需在试卷右上角注明“重修”或“补考”字样;

    8 、试卷袋存放于教师所在学院档案室;

 9 、试卷材料档案保存至学生毕业后二年,各学院定期做好试卷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保管期限己满的档案,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和教学档案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凡需销毁的档案,定期销毁,但必须有主管教学副院长签字。

10 、试卷档案的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均需办理手续并存档。

第五章阅卷、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  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阅卷时必须使用红色水笔,每道题都给出正分且分数不应涂改,若确实是计算错误需修改分数,必须在修改处签名。

第十四条  通过考试方式评定学生成绩应以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期中、平时成绩。要详细记录期中、平时成绩,合理进行折算,折算比例最多不超过该课程总成绩的 40 % ,具体比例由系(教研组)于开课前研究确定,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执行,并在开课时告知学生。成绩评定时应按标准答案(或参考答案)和有关评分标准进行。有 2 位以上(含 2 位)教师担任同一门课程教学的课程应集体评定成绩并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课程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其结果原则上应呈正态分布。

第十六条  通过考查方式评定学生成绩应由开课系(教研组)建立成绩评定小组,由评定小组根据学生的整体表现集体评定,防止出现由任课教师一人评定成绩的情况,从而保证学生成绩评定的客观性。


第十七条   一般课程成绩评定应在考试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成绩单送到教务处教务科;

第十八条  同一课程考试超过 5 个教学班的成绩评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成绩单送到教务处;

第十九条  通过非考试方式评定成绩的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成绩单送到教务处。

第二十条  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填报成绩时,及格成绩用黑色水笔填写,不及格成绩用红色水笔填写。各类成绩单均需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亲自报送教务处。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而影响成绩汇总、学籍处理及奖学金评定、免试推荐研究生等相关工作的教师,依据《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课程成绩报送、录入后,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或到所在学院查看成绩,但不能直接找任课教师或任课教研组查成绩。如对本人成绩有疑问,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 3 周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复核成绩的申请,并认真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表一) , 由学生所在学院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如成绩错(漏)报,任课教师应填写修改成绩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两份,经教师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同意后依次更改成绩单。

第二十三条  教师填报成绩时,对于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在相应栏上作出说明,如“缓考”、“作弊”、“旷考”等。对于因临时学籍变动而尚未列在名单上的学生,任课教师需向教务处核实后方能为其填报成绩,如有其它情况,需向教务处作出说明。

第六章  监考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证考场的良好秩序。

 1 、监考教师应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座


位及有关设备,布置座位号码,组织学生对号入座,查验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检查清理禁带物品。监考教师迟到将视情节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2 、考前 5 分钟宣读考场规则,当众启封试卷袋,清点试卷,发卷时将试卷反扣于桌面。

3 、考试期间,监考人员一般不得解答题意,若考生对试题字迹不清楚而提问时,应当众说明。

4 、监考教师要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在考试过程中,按“定位监控,走位巡查”的方式监考,禁止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看书、看报、闲谈、吸烟、擅自离开考场等)。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见附表三),详实记录考试违纪或作弊的事实,于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由主监考教师报教务处考试中心(考试作弊的必须将作弊物证、情况说明一并报送考试中心)。对于发现违纪或作弊而听之任之者,一经学生或巡视员举报,将按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

5 、监考教师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 15 分钟时提醒考生。监考教师不得擅自拖延或提前考试时间。

6 、考试结束后,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整理试卷,卷面反扣于桌面。监考人员将试卷、草稿纸一并收回。收卷后要认真清点,查验试卷份数是否与实考人数相符,确凿无误后才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七章  巡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视人员必须履行巡视职责,确保考试质量。

1 、巡视组负责人应于巡视前一天通知每位巡视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领取巡视证,分配巡视任务;

2 、检查监考人员、学生是否按时到达考场;

3 、每个教室的监考人数是否符合要求;

4、学生是否按指定座位就坐,书桌椅内是否有书籍、


笔记本、练习题、复习材科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5 、播放听力时巡视人员不要随意走动;

  6 、巡视人员分别在考试前、考试中途、考试结束前至少 3 次进入考场巡视;

7 、检查学生考纪考风及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情况,对巡视中,发现的学生违纪作弊等现象及监考教师违纪现象应及时予以处理,并报教务处及相关学院;

8 、对巡视中发现的教室冲突及考场座位不够等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9 、认真做好巡视记录,并于巡视结束后将 考场检查表 (见附表四)交巡视组负责人汇总。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二十六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

 1 、考生应在考前 5 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2 、考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参加考试,将证件放置于桌面上方便于查验,无证件者或证件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

3 、确因不可抗拒原因而未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到所在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如是选修课考试,未办理选课手续或选课未中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4 、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 BP 机、电子词典等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5 、考生在每张考卷指定位置写明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需用铅笔画


图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凡规定答在试卷空白处的题,不得自行在别处答题。须另加纸时,可以要求监考教师发给规定的纸张,否则答案无效。考试中可能用到的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

6 、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只能提出有关试题印刷不清方面的问题,不得询问或试探与解题内容有关的问题。考生之间不得以任何借口互相询问或互相借任何文具物品。

7 、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8 、考生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不得拖延时间。答完的试卷应折叠好,连同草稿纸一起翻扣放在原座位桌上离开考场。不准向监考教师询问答案或索看、涂改试卷,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谈沦或大场喧哗。考试结束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不接受考卷,已经带出考场的试卷作废。

    9 、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分数。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的实际答卷差距很大,确有必要复查时,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复核。

第九章  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l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 、拒绝出示学生证(或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 、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7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8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0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 、传、接纸条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相互对答案;

  9 、交卷后在考场内说话且不听劝告;

10 、其他作弊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 、考试违纪、作弊者,课程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且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2 、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两次以上作弊(包括两次)、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 、考试违纪、作弊者,学校将向全校通报,同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5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 、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将向全校通报,同时通知其家长。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于 2005 9 月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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