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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日期:2013-11-04 作者:考试中心 浏览次数:

南京林业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一、考场纪律

1.考生应在考前五分钟进入考场,按学号(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座位)就坐。无故迟到超过十五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同时携带有效的学生证和身份证(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放在座位左上角。闭卷考试只准带必需的或规定的文具,不准携带手机、书籍、作业、笔记及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材料。

3.监考人员不念题,不解释题。如试卷字迹不清,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以任何借口互相询问或互相借任何文具物品。

4.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5.在每张考卷指定位置写明考生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答卷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需用铅笔画图除外),字迹要工整清楚。凡规定答在试卷空白里的题,不得自行在别处答题。须另加纸时,可以要求监考人员发给规定的纸张,否则答案无效。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不能用自带草稿纸。

6.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卷,不得拖延时间。答完的试卷应折叠好,翻扣放在原座位桌上离开考场。不准向监考教师询问答案或索看、涂改试卷,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谈论或大场喧哗。

7.监考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要提前十分钟到考场作好考前准备。考试中要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随意离开考场,不在场内吸烟、谈论,不看书、报、杂志,不当场批阅试卷。要认真负责,严格监考,发现违纪和作弊现象要严肃处理,并将舞弊证物、作废试卷及作弊情况等材料直接上报教务处教务科。

8.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不得要求教师提高得分。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查卷,应通过所在系向有关教研组了解。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将成绩报送教务处教务科。成绩公布前,教师不得将成绩告诉学生。

二、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3、拒绝出示学生证(或准考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6、在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传、接纸条等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相互对答案;

9、交卷后在考场内说话且不听劝告;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三)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

1、考试违纪、作弊者,课程考试成绩均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且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2、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两次以上作弊(包括两次)、组织团伙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 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违纪、作弊者,学校将向全校通报,同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考试工作人员作弊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考试违纪、作弊者,将向全校通报,同时通知其家长。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1261日起施行。原学校颁布的《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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