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授予学土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业务上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规定要求,表明确己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通过《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学生本人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2、由学院对申请者按学位授予条件逐个进行初审,汇总后交教务处,对于不符合学士授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
3、教务处进行复审,提出初步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4、对于在标准学制四年内未取得规定的所有学分的学生,如在入学后六年内取得所有学分,经本人申请,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授学士学位:
l、品质恶劣,违法乱纪,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曾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者;
2、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学校原颁布的《南京林业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同时废止。
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产业学院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