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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4-01-18点击次数: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授予学土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业务上达到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实践环节达到规定要求,表明确己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通过《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学生本人在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后,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

2、由学院对申请者按学位授予条件逐个进行初审,汇总后交教务处,对于不符合学士授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

3、教务处进行复审,提出初步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4、对于在标准学制四年内未取得规定的所有学分的学生,如在入学后六年内取得所有学分,经本人申请,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授学士学位:

l、品质恶劣,违法乱纪,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在校期间曾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未撤销者;

2、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学校原颁布的《南京林业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同时废止。

 

教务处、教师发展中心、产业学院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