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实践教学>>集中实践环节
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
日期:2008-11-11 作者:教学科 浏览次数: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探索利用社会资源提高教学质量的新途径,适应毕业分配双向选择的新形势,学校鼓励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课题与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或推荐部分优秀学生到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为规范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单位原则上限制在南京及周边地区。接受单位必须具备较强的技术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时热心支持和关心学校人才培养工作,能为学生开展毕业设计(论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并能选派出责任心强的技术人员担任校外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第三条  对学生自己联系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必须首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并提供对方单位的“接受函”,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指导教师所在的系(教研组)、对接受单位及指导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对由学院或系(教研组)组织的到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以学院或系(教研组)的名义同对方单位签订“毕业设计(论文)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职责、义务以及对学生的要求、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各学院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正式开始前,应将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及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填写“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情况登记表”,并同时报教务处教学科备案。对于确实需要在南京及周边地区以外的单位开展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必须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严格按照《南京林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对范围过专过窄、偏离本专业所学基本知识的课题,或内容简单、达不到综合训练目的的课题,或毕业设计期间难以完成或不能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课题,均不得确定为课题。

第七条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必须由二人同时担任,其中一人为接受单位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另一人为校内专业教师。校内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负全部责任,掌握毕业设计(论文)的进度和要求,加强协调,确保质量。

第八条  各学院、系(教研组)、指导教师及学生政工队伍应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学生在校外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人身安全;填写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日志,每周要与校内指导教师至少联系1次。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评分工作应回学校完成,并与校内学生同步进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一: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申请表

附件二: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情况登记表

 

附件三: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在校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协议书

Copyright © 2018南京林业大学教务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