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林业大学学生手册

(2005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南京林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南京林业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为硕士 研究生的试行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定条例

南京林业大学先进学生评选条例

南京林业大学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例

南京林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专项经费暂行使用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实验室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学分奖励办法(试行)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规定

南京林业大学社会实践学分评定标准

南京林业大学大学生军训管理规定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评教工作细则

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教材选用及供应管理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绘图板、丁字尺租用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教务管理有关工作程序

南京林业大学教室管理规则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生证、校徽的管理规定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学号编制及教学楼编号的说明

南京林业大学考试纪律及违纪处理规定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大学生夜间迟归和夜不归宿的处理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出版物管理条例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服务与有关规章制度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南京林业大学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

南京林业大学安全注意事项

南京林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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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2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9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二○○五年三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 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 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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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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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本、专科学生

学籍管理办法

一、弹性学制

第一条 标准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根据学生推迟修满学分的不同情况而定,本科生不得超过六年,专科生不得超过五年。

二、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病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如确有特殊困难者,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才能保留入学资格1年。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注册。

新生来校报到时必须一次性交清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方可注册(详见“南京林业大学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招生办公室对新生进行复查后,在三个月内将正式新生名单报教务处教务科。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按缴费规定于一周内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缴费凭据到本学院办公室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生证在加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学生若不能如期注册,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经注册和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不承认其学籍,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和各项活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三、课程与选课

第六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两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

学分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公共课、科学与技术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特色(专业方向)课程。

2、选修课:在各专业教学计划中,按照业务范围和方向,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展知识面,分设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在各组内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七条 课程修读实行选课制:

1、学生应参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各院分管教学的院长负责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

2、第二学年起每学期可适当增加选修学分,取得自由听课资格的学生每学期可选多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3、学生所选课程一经核准,一般不得更动。

4、选课程序:

1)每学期第12周,各学院进行下一学期选课前辅导及课程介绍;

2)每学期第34周,各学院组织学生上网选择下一学期课程;

3)每学期第5周,学生改选、换选或退选下一学期课程;

4)一门课程的选修人数少于15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予停开,并由各学院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

四、成绩考核与学分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每学期考核(包括考试和期中测验)的日程由教务处编排,学生应按规定日程参加考核。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统一评定,报教务处载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每学期期末集中安排进行考试的课程一般不超过六门。

思想教育课和实践性强的课程以及某些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或期末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学院申请(因病者需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可以缓考。

第十一条 凡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试,或考试迟到15分钟以上者,均作旷考处理,记载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由教师评定成绩,作为评定学期成绩的依据之一。学生无故不交作业,不参加实验、实习者,由任课教师提出,经教研组讨论决定,不准其参加学期考试,只能重修。

第十四条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其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五条 对于因选修、重修、辅修等原因发生考试时间冲突的,应参加本班课程的考试,其它课程按第十条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可以重修,也可在同组课程中另选课程。学生可自学重修也可跟班重修,重修考试不单独命题,重修的学生一律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因学业成绩不良,连续一学年累计有8门课程不及格者,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按期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对不适宜用百分制记分的课程,实践性强的课程,以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及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试课程的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

第十八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对患病或有残疾的学生,出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体育教育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上体育保健课。记载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劳动课和学年思想品德评定、毕业鉴定,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条 学生本人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若学生有充分理由认为考试成绩和自己的实际答卷差距很大,确有必要复查时,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学分计算。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

1、理论教学每周1学时满16周计1学分;实验课、体育课、口语课、绘画课等课程每周